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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或使用人申領臨時牌照或試驗牌照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9007187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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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機動車輛,其所有人或使用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8條規定申領臨時牌照,或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申領試驗牌照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