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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9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90469895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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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9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板橋區、三重區、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及樹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鶯歌區、三峽區、淡水區、瑞芳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八里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9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桃園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9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四)臺中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9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五)臺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9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六)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
(1)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及小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2)鳳山區、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9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七)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9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