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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營利事業列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憑證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9040298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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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利事業列報乘坐國際航線飛機之交通費應檢附憑證如下:
(一)證明行程之文件,如機票票根、電子機票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證明出國事實之文件,如登機證(含電子登機證)、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如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前點第1款及第2款憑證得以航空公司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地點之搭機證明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