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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聯合清理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1094001272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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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為加強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理,提高收回土地之管理效能,協調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協助處理,設置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聯合清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由財政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為召集人,其餘成員由下列機關指派代表擔任:
  
(一)內政部。
  (二)法務部。
  (三)經濟部。
  (四)交通部。
  (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六)直轄市政府。
  (七)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
  前項第六款成員,由各直轄市政府指派違章建築、社會福利、法律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
  業務代表擔任,並以四人為限。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三分之一。
三、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國產署辦理。
四、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國產署及所屬分署提報占用處理情形及研提討論議題,並得邀請
  國有非公用土地所在地方政府、有關機關(構)及學者、專家代表出(列)席提供諮詢
  。
五、本小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專家、學者出(列)席會議時,得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六、本小組所需經費,由國產署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