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貨物稅條例第12 條第3 項第2 款所稱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到宅沐浴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到宅沐浴服務提供單位為依法設立且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
(二) 附有固定式水箱且車廂內加裝排風、加熱、供水及供電系統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
(三) 車身應漆有提供單位之全銜及到宅沐浴車專用標幟(如附件)。
(四) 經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到宅沐浴車之特種車輛行車執照。
二、 符合前點規定之到宅沐浴車,其貨物稅納稅義務人應檢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機關核發之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證明影本及下列文件,向車輛原進口地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原繳納之貨物稅:
(一) 到宅沐浴服務提供單位之立案證明及組織章程;辦理法人登記者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二) 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三) 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影本。但於申請文件載明完稅照證字軌號碼者,免附。
(四) 符合前點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車輛照片。
三、 第一點規定到宅沐浴車之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同意將其申請退稅之權利移轉由新領牌照登記人申請退稅者,申請人除檢附前點規定證明及文件外,應檢附貨物稅納稅義務人出具之退稅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