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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個人出售繼承取得房地之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9046012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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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者,應整體衡量其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之經濟實質,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部分,核屬其因繼承取得該房屋、土地所生之額外負擔。嗣個人交易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7 類第 2 款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依同法第14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該債務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且確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部分,得自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