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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徵免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02244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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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登記之雜誌社透過網路,提供與其本身出版之紙本雜誌內容相同之電子雜誌供人瀏覽收費,如其符合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編者註:100年10月7日業經廢止)第2點規定雜誌之定義,又雜誌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得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9款免稅規定。
(本部109年6月2日台財稅字第1080468541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