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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稅法第18條有關海關變更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令釋。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91015146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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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關發現進口貨物歸列之稅則號別不適當,擬予變更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涉及具反覆適用性質之通案歸列稅則變更,基於平等原則,對全體納稅義務人均有適用者,不論係因已作成之稅則疑問解答見解不適當、已作成之稅則預先審核見解不適當或參考世界關務組織(WCO)對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之增修及其他有關文件而作成之變更等情形,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及第 160 條第 2 項規定,以部令發布,並登載於行政院公報,自發布日(或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生效。但稅則號別變更影響簽審規定適用時,應先會商貿易主管機關意見後,再踐行變更稅則號別程序。

(二) 不涉及通案歸列稅則變更者,海關得逕依職權就個案改列進口貨物稅則號別,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得依關稅法第 45 條至第 47 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二、廢止本部 75 年 4 月 19 日台財關第 7505338 號及 77 年 3 月 23 日台財關第 770027306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