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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09年度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估計虧損得列為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904550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釋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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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109年第1季發生虧損,其經會計師核閱之109年度財務報表第1季虧損,得按該季期間相當半年之比例,換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依
所得稅法
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下稱估計虧損減項)。但其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有下列情形者,應併同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調整上開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 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盈餘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零(附釋例1)。
(二) 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虧損,108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盈餘者,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應優先依
所得稅法
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規定自108年度全年度盈餘減除,減除後無剩餘虧損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零(附釋例2)。減除後如有剩餘虧損,且該剩餘
虧損小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者,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該剩餘虧損數額(附釋例3)
;
該剩餘虧損大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無須更正。
(三) 109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為虧損,108年度財務報表全年度盈餘為零或虧損者,109年度全年度虧損小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估計虧損減項數額應更正為109年度全年度虧損數額(附釋例4);109年度全年度虧損大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無須更正。
二、前點所稱109年度第1季虧損(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盈餘或虧損),指營利事業109年度第1季(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併計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或純損)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第1季稅後純損金額(或108年度、109年度全年度稅後純益或純損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