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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充核釋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受監護人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6616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
民法
第
1094
條第
3
項、第
1106
條第
1
項或第
110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其依
所得稅法
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規定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得依同法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目之
5
或之
6
及第
3
項規定,列報該受扶養親屬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