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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致追溯調整107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9045587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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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利事業107年度依本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追溯調整107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併計該年度未分配盈餘者,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自該保留盈餘淨增加數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得依
所得稅法
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列為計算107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本部110年6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01480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