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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並依櫃買中心之規定辦理者,為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9000050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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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證券交易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 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符合上開規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 條第 2 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買賣應依同條例第 2 條第2 款規定課徵 1‰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