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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執行稅賦查核人員適用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9045197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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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 3 條第 2 項但書所稱執行稅賦查核人員,指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內地稅稽徵機關或海關(下稱同一稅務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 現為或曾為該檢舉案之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
(二) 前款人員以外,於同一稅務機關內辦理與該檢舉案件相同稅目查審業務相關之承辦人員、核稿人員及決行人員。
二、前點第 2 款人員身分之認定,以舉發日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