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相關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事宜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 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
二、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 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
(財政部110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修正本令,刪除第1點 「(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