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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健保藥局接受政府機關委託代售配銷75度防疫消毒用酒精(非食用)徵免營業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9045230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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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下稱健保藥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受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配銷該中心依法協調產製並依規定標示非食用之酒精成分 75%防疫清潔用酒精取得之款項,全數交該委託機關解繳公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5 條規定免課徵營業稅,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健保藥局辦理前點業務向政府機關收取之手續費,係屬藥師、藥劑生配合供應防疫物資提供專業性勞務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免開立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