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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年金改革後退伍除役軍職人員退休俸所得稅徵免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6332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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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職人員退伍除役領取之退休俸,原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下稱退撫基金)支付,嗣依 107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54 條第 6 項規定及 107 年 6 月 28 日修正發布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59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於 107 年 7 月 1 日以後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按 70%比率支付部分,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第 9 條規定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