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2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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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者,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6544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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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 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