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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者,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6544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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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之綠能設施,取得農業主管 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仍准適用土地稅法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