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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創新實驗申請人,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向交通主管機關申領無人載具車輛之試驗牌照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6條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使用牌照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06367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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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創新實驗申請人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者,其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之無人載具車輛「試驗牌照」,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6 條規定之機動車輛分類稅額表課徵使用牌照稅,並自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