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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充核釋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所得稅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6087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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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之罰鍰,經稅捐稽徵機關比照本部 98 年 6 月 18 日台財稅字第 09804545380 號函准予分期繳納案件,不予加計利息。
二、本令發布日前,尚未徵起之罰鍰利息,適用本令規定。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