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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個人住宅供自然人居住使用所開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5280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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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承租符合同條例第 17 條規定之個人住宅,轉租供自然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 4 條規定之情形者,該營業人按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2 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非印花稅課徵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