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本令發布日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 條第6 款及第7 款所稱「遠洋漁船」,指經漁業主管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漁船(含漁獲物運搬船)。
二、自本令發布日起,營業人銷售與前點規定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應於所開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編號,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以作為依營業稅法第7 條第7 款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三、建造中漁船按下列規定適用零稅率:
(一) 本令發布日(含)後,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漁船,造船業者建造該漁船期間取得之工程款收入,准憑漁業主管機關核發載有作業海域為「公海」或「經核准之外國海域」之核准建造文件、漁船建造合約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工程款收入當期依營業稅法第7 條第6 款規定適用零稅率。造船業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應予列管,漁船建造完成後如因不可歸責於造船業者之原因,致未取得漁業主管機關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者,應向造船業者補徵營業稅,但免予處罰。
(二) 本令發布前,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建造達100 噸之漁船,於本令發布日(含)後始建造完成者,不論該漁船是否取得漁業主管機關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造船業者建造該漁船期間取得之工程款收入,均得依營業稅法第7 條第6 款規定適用零稅率。
四、廢止本部77 年9 月17 日台財稅第770661420 號函有關76 年1 月8 日台財稅第7527301 號函部分、77 年11 月23 日台財稅第770599539 號函、79 年5 月11 日台財稅第790134729 號函、82 年12 月8 日台財稅第821503736 號函、84 年12 月22 日台財稅第841663748 號函、85 年1 月24 日台財稅第851892575 號函、85 年11 月28 日台財稅第851925236 號函、92 年3 月21 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255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