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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之中古車,購買之新車以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名義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依同條規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5435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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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之 5 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 6 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以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名義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依同條規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