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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於原貨物輸往課稅區,報單放行之翌日起1個月內申請由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之貨物,比照關稅法第51條規定,免徵關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8100396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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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貿易港區輸往課稅區之進口貨物,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於原貨物輸
往課稅區,報單放行之翌日起 1 個月內申請由原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
或調換之貨物,比照關稅法第 51 條規定,免徵關稅。
二、前點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及核辦方式,比照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及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