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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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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訂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
       收入總額」,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本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前開設立捐助財產之現金總額比率
    為不低於百分之九十。
二、本部主管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為在法院登
    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