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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關稅法第96條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7102606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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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 C2(文件審核)或 C3(貨物查驗)通關方式放行之進口貨物,於納稅義務人提領後,經 海關改列貨品分類號列或變更貨名認定致屬不得進口之貨物,如經個案審酌納稅義務人無行 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各款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應保護其正當合理之信賴,不得依關稅 法第 96 條規定責令退運、沒入保證金或追繳貨價。但依關稅法第 13 條實施事後稽核、第 18 條實施事後審查、第 65 條補退稅款,或依海關緝私條例裁罰或追徵稅款之案件,不適用之。
二、本令發布前已處分尚未確定之案件,均有本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