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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作為社會住宅供居住、長照、身障、托育服務及幼兒園使用者,取得之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05453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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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之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及第 2 項第 4 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該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取得之租金收入,依同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