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報關完稅放行之進口貨物,如收貨人未提領貨物者,運輸或承攬業者得檢附提單正本、託
運人(國外發貨人)同意函及收貨人出具之不提貨說明書或聲明放棄任由運輸或承攬業者處
理文件(收貨人未出具時,得由運輸或承攬業者檢附書面說明未提領貨物情形,並切結自行
負責因更正艙單所衍生之全部法律責任),申請將艙單收貨人更正為運輸或承攬業者,以辦
理後續通關程序。
二、海關受理運輸或承攬業者上開更正艙單申請,應先函請原艙單收貨人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 30
日內補送「提單正本」,敘明逾期未檢送者,海關得逕依運輸或承攬業者之申請,將艙單收
貨人更正為運輸或承攬業者,並由運輸或承攬業者辦理後續通關程序。如原艙單收貨人以書
面陳明未持有提單正本或逾期未檢送提單正本,海關得逕依運輸或承攬業者上開申請辦理,
已收受之各項進口稅費並應退還原艙單收貨人;如原艙單收貨人依限檢送提單正本,因貨權
歸屬不明,屬私權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處理,海關不得依運輸或承攬業者之申請更正艙單。
三、本令發布前之進口貨物,均有本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