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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3 21: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未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後段規定申報納稅,後續處理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5241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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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有非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其未依同法第 73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08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辦理;其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 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嗣如經調查另行發現課稅資料,應依同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