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4 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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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執行業務者取得屬C肝藥品費用部分健保收入之必要費用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5096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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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西醫師屬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 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文據,其依衛生福利部「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 行計畫」取得屬 C 肝藥品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必要費用得以該收入之 96%認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