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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執行業務者取得屬C肝藥品費用部分健保收入之必要費用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5096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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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西醫師屬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 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憑證文據,其依衛生福利部「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 行計畫」取得屬 C 肝藥品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必要費用得以該收入之 96%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