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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賣回及贖回指數投資證券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6781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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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ETN),轉讓時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按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投資人賣回及其發行人提前或屆期贖回該有價證券,且賣回或贖回之指數投資證券註銷不再轉讓者,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課徵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