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申報減除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47015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之 2 但書規定申報扣除。
二、廢止本部 96 年 7 月 5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33120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