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要點
107年7月27日南區國稅政字第1070005737號函訂定
一、為健全本局監視錄影系統管理與調閱,以充分發揮其效能及維護機關安全,並兼顧同仁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辦公處所及公共空間區域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單位為秘書室。
三、管理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並指派專人負責:
(一)監視錄影系統之建置、管理、操作、巡檢及保養維修事宜。監視錄影設備應確保持續正常運作,如發現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處理。
(二)監視錄影資料之保存、處理及利用事宜。
(三)受理申請調閱、複製監視錄影資料事宜。
四、監視錄影資料保密及保管,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監視錄影設備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發現不當使用或洩密情事,依法追究行政或民、刑事責任。
(二)管理人員離職或調職後,對在職期間攝錄之影音資料,仍負保密義務。
(三)監視錄影設備應持續正常運作,不可無故中斷,所攝錄之影音資料應保存至少三十日。
(四)遇有特殊情形,影音資料有另外保存之必要者,管理單位應複製一份妥善保管,如無保存之必要時,得予以銷毀。
五、申請調閱或複製監視錄影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機關內部單位或人員:本局各單位或人員因公務需要或涉及個人權益維護所必要,應填具監視錄影系統調閱申請單(附件1),敘明事由及指明特定調閱時段,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向管理單位提出。
(二)公務機關:公務機關因執行公務之需要,應以公文向管理單位申請,並載明法令依據、申請目的、範圍及用途。
(三)個人或團體:民眾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時,須向警察機關報案後 ,由警察機關向管理單位提出。
(四)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應由管理單位指定處所派員並知會政風單位陪同為之,並設置調閱專簿(附件2)登記備查。
六、其他特殊情形或情況緊急,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得先登錄於專簿後准其先行調閱,但仍應於事後補行申請程序。
七、管理單位應定期列印監視錄影系統工作日誌並應至少保存五年;監視錄影系統調閱申請單及調閱登記簿之保存期限亦同。
八、本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監視錄影系統之管理與調閱,得參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