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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營業人辦理停業及停業中註銷稅籍登記之營業稅申報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46725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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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暫停營業者,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依該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停業期間,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
二、廢止本部 84 年 8 月 30 日台財稅第 841643364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