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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進口菸酒申報錯誤之處罰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40174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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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自國外進口菸酒,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方式通關,申報進口相關資料與應稅貨名及 數量相符且申報時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正確,其進口報單之應納菸酒稅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 額填報錯誤或漏未填報者,應依菸酒稅法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處罰,不適用同法第 19 條第 3 款及 第 6 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