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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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一定金額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71021392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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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據:
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
公告事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依海關緝私條例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須為適當處理,且處理費用逾新臺幣五千元者,由海關命受處分人負擔全額費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