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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一定金額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71021392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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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四第一項
公告事項: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依海關緝私條例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須為適當處理,且處理費用逾新臺幣五千元者,由海關命受處分人負擔全額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