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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令: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經海關否准後,納稅義務人復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確定應退還稅款者,可適用「關稅法」第47條第2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71014307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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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台財關字第 10710143072 號令
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溢繳之稅款,經海關否准後,納稅義務人復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確定 應退還稅款者,可適用關稅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加計利息,一併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