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提供長照服務免徵營業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6199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機關 (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 62 條規定繼續提供之長期照顧 服務,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