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開立雲端發票,其於108年12月31日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110年9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533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