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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處行為罰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460709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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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所定營業人自108年1月1日起,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開立雲端發票,其於108年12月31日前未依規定辦理者,主管稽徵機關應積極輔導,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財政部110年9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2533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