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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中古汽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54867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貨物稅條例相關釋示函令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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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報廢或出口承受自合併消滅公司之中古汽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者,計算該條「登記滿1年」之規定時,應將該中古汽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113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11304638560號令修正本令,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第3項,已無機車須登記滿1年之規定,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