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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依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5095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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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存續中將法定財產制變更為其他夫妻財產制,夫或妻一方依民法第 1030條之 1 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離婚登記、夫妻財產制變更契約或法院登記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證明文件,及夫妻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2 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其於夫妻雙方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 30 日內申報者,以訂定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定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 30 日始申報者,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廢止本部 89 年 6 月 20 日台財稅第 0890450123 號函及 98 年 1 月 17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1151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