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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3 22: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汽車客運業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如坐落於工業用地且經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並有利於當地工業之發展者,不論自有或承租土地,就專供該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停放使用部分,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0629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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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客運業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用地,如坐落於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且經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並有利當地工業發展者,不論自有或承租土地,就專供該汽車客運業者 營業車輛停放使用部分,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