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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營業人於保稅貨物存倉期間銷售與國外客戶適用零稅率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45143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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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包括課稅區及保稅區營業人)於保稅貨物存倉期間將該貨物銷售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可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