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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經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規定要求補正,嗣宗教財團法人將原供醫院使用之不動產捐助移轉與新設之醫療財團法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及無須課徵印花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5721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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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宗教財團法人附設醫院經衛生福利部依醫療法第 119 條規定要求補正,嗣宗教財團法人將原供附 設醫院使用之不動產捐助移轉與經衛生福利部許可新設之醫療財團法人,屬配合政府法令規定辦 理,與一般所有權移轉情形不同,該次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所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 移轉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課稅範圍,無須課徵印花稅。但前開土地於 再次移轉第三人時,應以該土地無償移轉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 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