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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財政部內部控制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會字第1120992504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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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強化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財政人員訓練所及印刷廠(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內部控制,提升施政效能、提供可靠資訊、遵循法令規定及保障資產安全目標,特設財政部內部控制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督導各機關單位滾動檢討修訂內部控制制度情形。

(二)  督導各機關單位提報檢討內部控制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或業獲致具體成效,可供其他機關借鏡等案件。

(三)  督導各機關單位辦理內部控制之宣導及教育訓練事宜。

(四)  督導各機關單位就監察院彈劾、糾正(舉)及審計部審核意見等,涉及內部控制事項之檢討改善情形,得視情節由本小組會同業管機關(單位)實地訪查。

(五)  督導各機關單位如未落實辦理風險評估、外界關注事項,及簽署部分有效或少部分有效類型內部控制聲明書等事項之檢討改善情形,得視情節由本小組會同業管機關(單位)實地訪查。

三、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主任秘書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會計處處長兼任;各機關單位首長(主管)兼任委員。

四、  本小組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五、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年度預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