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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104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計算補繳金額及裁罰基礎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6875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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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104 年1 月1 日起,營利事業併同股利或盈餘淨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予其股東或社員,有所
得稅法第114 條之2 規定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情事者,不論其股東或社員是否為中華民國境
內居住之個人,其應補繳之超額分配稅額及裁罰基準,均以該條規定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
之半數為準。
二、 營利事業依前點規定補繳之超額分配稅額,得於補繳日依補繳稅額加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
帳戶餘額。
三、本令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本令規定;核課確定案件,不予變更。
四、廢止本部104 年12 月30 日台財稅字第10404030450 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