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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充核釋財政部50年5月25日台財稅發第03497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45365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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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核釋本部50年5月25日台財稅發第03497號函如下:
本函係適用於稅捐案件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認為復查決定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應重行查核,撤銷復查決定之情形。稅捐案件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認為復查決定及原核定稅捐處分均違法或不當,且無重行查核必要,撤銷復查決定及原核定稅捐處分者,非本函適用範圍。